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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抵押的范围
发表时间:2012-01-16 文章来源:吴江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:172
1、根据《担保法》第34条第3项和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47条第2款的规定,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,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。 2、根据《担保法》第36条第1款、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47条第1款和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33条的规定,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,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。这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,不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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